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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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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2013年4月2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7号公布2.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处 《司法业务文选》 2013年第34期29-45,共17页 New Laws and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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