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考察上古汉语的"夺取"类双及物动词,得出了如下结论。(1)"夺取"类动词可分两种:"夺"是(三元)非宾格动词,"取"、"受"为(二元)非作格动词。(2)"夺"字构成的双宾结构与"给予"类双宾结构之间没有结构上的差异。(3)能否用于双宾结构由动词的语义起决定性作用,动词的个性优先于句式的语义,上古时期所谓"与格交替"并不常见。
出处
《语言学论丛》
CSSCI
2014年第1期41-65,351,共26页
Essays on Linguistics
基金
日本学术振兴会2011—2014年科学研究费补助金基盘研究(B)23320082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