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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喜获“准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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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石入水,波澜未惊。 这是2003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列为第二类法律草案后业界的反应。所谓的第二类是指需要进一步研究,条件成熟时才会安排审议的法律草案。 也许是“第二类”、“成熟时安排审议”这些或专业或模糊的名词,囿限了我们对这部法律立法进程的展望;也许是50多年来合作社立法由波峰到谷底的巨大落差,已使我们学会了宠辱不惊的面对,总之,这种特别的平静值得人们再三深味……
作者 王旭
机构地区 本刊记者
出处 《中国合作经济》 2004年第1期34-35,共2页 China Co-Operation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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