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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时效利益之抛弃——兼评最高法院法复(1997)4号和法释(1999)7号两则司法解释 被引量:2

Abandonment of Interests of Prescription in China's Civil Law--A Simultaneous Study on Two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from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Reply No.4(1997) and Interpretation No.7(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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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时效利益在不同立法例有不同体现,但以义务人因此享有了不被强制履行义务的利益为其共性。时效利益虽并不完全符合道德理念,但却符合法律的目的和社会的公益。我国民法短期时效的制度设计使得时效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与之对应,时效利益抛弃的意思表示必须要达到义务人愿意履行义务的程度。不能认为时效利益的享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对义务人的意思表示作扩张解释。最高法院法复(1997)4号司法解释比之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有所超越,符合我国时效制度的意旨。法释(1999)7号司法解释则应严格地限制解释。
出处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3年第6期32-36,共5页 Journal of The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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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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