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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 第6号 关于受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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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 为了做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称“特别行政区”)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受理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受理特别行政区政府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活动。 第三条 特别行政区政府推荐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应当是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条件的特别行政区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已在特别行政区取得居留权、但尚未取得永久居留权的人士)中的中国公民,或者在特别行政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其他中国籍人士。
出处 《中国科技奖励》 2003年第1期70-71,共2页 China Awards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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