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的生命体是由三个部分构成的,它们分别是人的物理存在、精神存在和道德存在。人的良心是人的道德存在的核心,是人的道德存在的最高表现形式和社会关系的最高实现。在人对社会的责任心和义务感的生成中,良心是前提。对于人的良心,需要从人的社会性与个体性双重特性的对立统一中来把握。在从良心到人的行为选择的过程中,人所要克服的首先是个人的那些不合乎道德的情感、欲念、情绪及其冲动,推动那些合乎道德的情感、意志、信念向行为选择的方向转移,随时随地矫正人的行为选择过程中的自私与偏颇。在公共管理这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公共管理者的良心对于他承担社会治理责任和义务,有着重要的意义。
出处
《成人高教学刊》
2003年第6期14-20,共7页
Adult Higher Education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