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西方国家的法官总体上都是高度职业化(专业化)的群体,但在这种一般概念之下,却存在着风格各异(甚至可能是迥异)的职业化制度。西方国家代表性的法官职业化模式,大体上可以归纳为职业法官与职位法官两种基本模式,即英美法系国家的职位法官模式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职业法官模式。比较两种模式的异同,对于确定准确的职业化观念、推进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具有现实意义。当然,各国法官职业化的内容各有特色并且丰富多彩,限于篇幅,本文只能作一些初步的比较。
出处
《法律适用》
2003年第9期18-25,共8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