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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与可设定抵押权动产范围之探讨 被引量:3

On the Public Credibility Principle on Ownership and the Range of Personal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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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是物权制度的根基 ,是物权具有对世效力的源泉。任何物权的存在与变动 ,都必须具有外观上可以识别的标志 ,并具有公信力 ,以维护交易安全。我国《担保法》规定一般动产均可设定抵押 ,破坏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可识别动产因无外部可识别的特征 ,抵押权客观上无法进行公示 ,不宜作为可设定抵押的动产。可设定抵押权的动产范围只能是少数可识别动产。登记是动产抵押权的唯一有效公示方式 。
作者 魏盛礼
机构地区 南昌大学法学院
出处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6期56-60,共5页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1]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法典[Z].北京:法律出版社,1984.
  • 2[2]曹为、王书江译.日本民法典 [Z].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
  • 3[3]殷生根,王燕译.瑞士民法典[Z].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 4[5]李洁培,吴传颐,孙鸣岗.法国民法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共引文献2

同被引文献17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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