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同时发布了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要点包括:1、自2004年1月1日起,对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由现行的平均15.51%下调到12.51%。除船舶、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机床(数控机床、加工中心、组合机床)、工程机械(起重及工程用机械、机械提升用装备、建筑用机械、采矿用机械)、通讯设备(程控电话或电报交换机、光通讯设备)、医疗仪器及器械、金属冶炼设备和印刷电路等仍保留17%退税率以外,其它均调低到13%或以下。2、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3、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退税的新机制,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过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4、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整体效益。5、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对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采取全额贴息等办法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