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从理论与实证两个方面对“应收账款周转率(Accounts Receivabl Turnover)”指标的衡量方式与计算公式进行了分析,指出目前采用的“应收账款周转率”计算方式不能很好地反映企业应收账款“周转”的情况。提醒有关各方在使用这一指标时,应该注意尽可能采用“本期收回的应收账款”数额,而不是“本期的赊销额”。建议解决这一问题,应通过制定政策的方式,即要求上市公司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提供有关“企业当期收回的应收账款数额”的信息,以满足相关各方对分析企业应收账款周转情况的需求。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期68-71,共4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