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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行使修改权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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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著作权法》出台以前,编辑理所当然地行使对作品的修改权而无须作者的授权;作者也就无法主张其修改权。《著作权法》实施之后,可谓形势急转直下,法律将作品的修改权授予作者,将修改权规定为著作权人的人身权之一;同时又授予报刊社“
作者 龚桂明
出处 《中国编辑》 2004年第1期64-66,共3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二级参考文献7

  • 1笔者手边随意找到的最早的一个例子是1979年4月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美术技法译著<画手百图>,在版权页著译者署名之后署有的责任编辑名字是平野.责任编辑的名字有的也会有署于封底或同时署于版权页与封底的.其实,依我之见,将责任编辑的名字署于封面或扉页的适当位置也未尝不可,只是至今未见先例.
  • 2韩愈:<进学解>.
  • 3浙江省出版总社编:<重点图书编校人员研修班学习材料>(内部资料),1998年版第43页.
  • 4同3.
  • 5江平、沈仁干等主讲:<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讲析>第8页,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1年2月版.
  • 6江平、沈仁干等主讲:<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讲析>第3页.
  • 7供印刷的制版胶片可能只相对于印刷大样才具有被复制与复制关系(只限于黑白或单色印刷的1:1关系,至于电子分色的彩印则将构成4:1的复杂关系),而印刷大样与"成品"图书之间由于还经有折页、装订、裁切等多道转换工序的"转型",两者的视觉外观几乎大相径庭(除非是单张的单色的出版物).

共引文献12

同被引文献65

引证文献14

二级引证文献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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