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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什么时候成立谈判小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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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二)制定谈判文件;(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四)谈判;(五)确定成交供应商。由此不难看出,成立谈判小组是竞争性谈判法定程序的第一步。受招标采购方式的影响和惯性,十余年来,业界一般在谈判开始前成立谈判小组,众多规范性文件也主张或支持这种做法,如确定评审专家"
作者 周敏
出处 《招标采购管理》 2014年第10期47-48,共2页 Tendering & Purchasing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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