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二)制定谈判文件;(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四)谈判;(五)确定成交供应商。由此不难看出,成立谈判小组是竞争性谈判法定程序的第一步。受招标采购方式的影响和惯性,十余年来,业界一般在谈判开始前成立谈判小组,众多规范性文件也主张或支持这种做法,如确定评审专家"
出处
《招标采购管理》
2014年第10期47-48,共2页
Tendering & Purchasing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