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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资质导致施工合同无效且发包人不知情实际施工人和承包人承担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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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2003年4月30日,莫某与乙公司订立《长富商贸广场工程合作协议书》,协议由莫某以乙公司的名义与建设单位甲公司签订大朗商贸广场工程施工合同,乙公司的权利义务由莫某实际享有和承担,莫某向乙公司缴纳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乙公司工程管理费。2003年5月21日,乙公司与甲公司订立《大朗长富商贸广场工程施工合同》。上述协议签订后,莫某于2003年6月23日开始施工。
作者 吕辉木
出处 《招标采购管理》 2016年第7期59-60,共2页 Tendering & Purchasing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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