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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定中标人再走程序 串通招投标被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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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2013年5月,招标人甲公司总经理何某与乙公司负责人王某山商定由乙公司承建甲公司某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2013年6月15日,甲公司和乙公司未经招标投标程序便先行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启动招投标流程,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公开招标。
作者 郝利 王威
出处 《招标采购管理》 2019年第3期65-65,共1页 Tendering & Purchasing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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