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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合法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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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简介甲公司为大型国有企业,就其投资开发的某电站项目所需设备进行公开招标,经过评标,评标委员会向其推荐了两名中标候选人A公司和B公司,其中A公司排名第一(中标金额1.3亿元人民币),B公司排名第二。按照规定,甲公司应当向A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
作者 徐新河 鲁轲
出处 《招标采购管理》 2019年第3期66-67,共2页 Tendering & Purchasing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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