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产品缺陷的认定规定了双重标准,造成了法理及司法适用中的混乱,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市场秩序的维护。其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适用明显与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有冲突,混淆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并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产品缺陷的认定应作出如下修改:取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适用,而适用单一的'不合理危险'标准;将'不合理危险'标准具体化,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出处
《中财法律评论》
2009年第1期261-272,共12页
CUF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