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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债权在企业破产清偿中的顺序——由三鹿破产案件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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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现行企业破产法的框架下,受到企业质量产品侵害的消费者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企业破产财产的分配,而这样的制度设计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非常不利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债权涉及人身利益,并且受到侵害的消费者作为弱势一方,应当受到法律的倾斜保护。因而笔者认为在企业破产清偿中,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债权应当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到清偿,建议将人身侵权损害债权置于第一顺序进行清偿。
作者 王世敏 刘珂
出处 《中财法律评论》 2009年第1期288-296,共9页 CUFE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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