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婚姻财产关系存在于婚姻这种特定的法律关系之中,以身份性为本质特征,以夫妻财产共同制为主要存在形式。要立足于维护婚姻家庭身份稳定与发展的角度来衡平个人利益和婚姻家庭共同利益,处理婚姻中个人财产利益和婚姻共同财产利益的冲突,一定程度吸收和弱化个人财产,让婚姻财产关系回复其身份和伦理价值的需要。新司法解释关于婚前财产婚后的孳息和自然增值的规定则挑战了传统的婚姻财产关系,扩大了个人财产的范围,以市民社会中的个人主义和私权神圣为处理原则,违背了婚姻和婚姻财产的本质和基本价值目标。
出处
《中财法律评论》
2013年第1期74-85,共12页
CUF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