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从而确立了审批、登记为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此类合同存在私权利与公权力的交织,相关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学理以及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分析了审批义务的性质、违反此义务的责任和相关的救济方法等,旨在考察审批作为合同生效要件的可行性,并分析审批这一行政行为干预私法自治的必要性。结论是审批若作为合同发生履行效力的要件而非合同生效的要件,存在的矛盾和实践中的问题便可得到解决。
出处
《中财法律评论》
2014年第1期25-37,共13页
CUF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