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要约的拘束力是指要约发出后引起的法律后果,它包括要约的有效期间、要约拘束力的内容和要约拘束力的消灭。我国对于要约的生效时间采到达主义,要约的存续期间原则上由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如无规定,只能以要约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合理期限。要约对要约入的拘束力因法系的不同而各异,两大法系在这一问题上都在相互借鉴,取长补短。我国规定,要约一旦送达,要约人在要约存续期间内不得随意变更要约的内容或撤销要约。通常认为,要约对受要约人原则上是没有约束力的,但在一些特别的情形中,我国规定了强制缔约制度赋予了要约对于受要约人的拘束力。通过比较法的研究,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和受要约人丧失行为能力在某些情况下应当列为要约消灭的理由。
出处
《中财法律评论》
2015年第1期143-154,共12页
CUF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