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正向着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领城逐渐延伸。该机制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新《预算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等重要文件中均有所涉及。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的法律制度是预算法治建设的重要体现,可以弥补传统年度预算原则的局限性,增强预算的灵活性与前瞻性。但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向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转变的过程中,仍面临着财政收支预测困难、预算周期与政府执政周期错位、预算审查监督机制欠缺、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财政赤字和地方债务风险等现实挑战。在理论梳理和规范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认为,构建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应在实质意义预算法定原则和预算平衡原则的理念指导下,明确编制主体并提高预测水平,落实地方政府任期责任制,增强人大对跨年度预算的实质审查监督能力并建立健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制度。
出处
《中财法律评论》
2018年第1期82-98,共17页
CUF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