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在城镇棚户区改造的实践中存在'城镇棚户区界定'的形式标准乏力,'公共利益'作为实质衡量标准失效以及城镇棚户区改造目的异化等诸多问题。这不利于多元利益主体冲突的解决与城市更新的推进,棚户区改造行为亟须系统性的规制。'城镇棚户区改造认定'概念的提出兼具理论与实践上的双重必要性,其以利益衡量理论作为正当性基础,从实质意义上对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启动及实施进行法律规制。在具体路径方面,'城镇棚户区改造认定'应从规划权行使的公众参与、公共利益的实质化认定及合理深度的司法审查这三个维度对政府棚改行为进行规范。
出处
《中财法律评论》
2018年第1期325-343,共19页
CUF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