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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制定农民资金互助合作四条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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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金融改革创新的意见》(苏发﹝2014﹞17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农村改革创新力度推动现代农业建设迈上新台阶的意见》(苏发﹝2015﹞1号)精神,根据《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江苏省制定了农民资金互助合作四条管理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金融办、省委农工办、省农委、省工商局、省公安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
出处 《政策瞭望》 2016年第7期54-5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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