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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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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海关签发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以下简称'报关单')是货物实际进口的证明,是现行进口售付汇和付汇核销的重要依据之一,但并非所有有报关单的进口货物都需对外支付外汇,有些进口货物是不应该发生相应的对外支付的,有些则需要依据其他材料才能判断是否应该发生相应的对外支付。
出处 《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 2000年第4期78-84,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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