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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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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现将《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第一条为了促进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通过合并扩大规模,实现规范化、多元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出处 《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 2000年第6期43-48,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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