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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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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各有关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为认真做好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总体要求,我们制定了《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认真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出处 《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 2000年第6期57-71,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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