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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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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8号),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的242个科研机构已经按照实现产业化的总体要求,进行科研机构的转制工作。上述科研机构转制后,将分别转变为科技型企业、整体或部分进人企业、或转为技术服务与中介机构,少数经批准保留的科研机构,也需引进科技型企业运行机制。
出处 《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 2000年第6期105-10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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