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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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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将外交、工商、农业等部门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收费(基金)](具体目录见附件)纳入预算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出处 《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 2000年第10期7-13,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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