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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国有商业食品企业历史亏损挂账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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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财政厅(局)、贸易厅、人民银行分行、审计厅、税务局、工商银行分行:根据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商业食品企业历史亏损挂账及深化企业改革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市[1997]466号)精神,各地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国有商业食品企业(以下简称食品企业)1985~1995年末历史亏损挂账情况进行了清理、汇总和上报。
出处 《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 2000年第11期39-4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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