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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支线飞机机场管理建设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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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省(市、区)局,各机场、航站: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调整支线飞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通知》(财规[2000]28号)规定。
出处 《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 2000年第12期78-8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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