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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财务处理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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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青岛市财政局:你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企业技改贴息资金如何进行财务处理问题的请示》(青财工[2000]6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企业技术改造贷款利息已经计提的,如果技术改造工程已经交付使用,贷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收到的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如果技术改造工程尚未交付使用,贷款利息计入在建工程成本,收到的贴息资金冲减在建工程成本。二、企业年度终了前,尚未计提当年度的技术改造贷款利息的,收到的贴息资金作为专项应付款单独反映.
出处 《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 2001年第1期97-9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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