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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审计听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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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湖南省审计厅:《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审计听证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审法发[2001]1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5%以上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罚款,被审计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该条规定中'5%以上'的罚款,是指审计机关一次实施的对同一被审计单位的罚款累计金额占其被罚款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的5%以上。
出处 《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 2001年第5期54-5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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