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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公布第二批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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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银发[2000]22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查,现公布第二批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出处 《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 2001年第5期86-105,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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