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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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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发展民族贸易、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民族贸易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出处 《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 2001年第7期125-12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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