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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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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我委于2001年7月4日公布了《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简称《中央定价目录》)。为了贯彻好中央定价目录,规范政府价格管理,现将放开和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与1992年公布的目录比较,未列入新目录,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出处 《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 2001年第9期85-8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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