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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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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市、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各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出处 《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 2002年第1期40-43,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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