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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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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司法部关于公证机构改革后如何适用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司发函[2001]222号),要求明确公证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
出处 《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 2002年第1期64-6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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