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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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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适应预算和国库支付制度改革的需要,我部对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作了相应的补充,特此通知。附件:一、《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二、关于'《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的说明。
出处 《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 2002年第2期4-7,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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