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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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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示,现将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出处 《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 2002年第3期112-116,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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