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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安等部门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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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最高人民法院。
出处 《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 2002年第4期117-120,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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