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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行政执法部门收费和罚没收入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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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你办《关于对行政执法部门收费和罚没收入上缴情况检查中发现的若干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财驻沪监字[2001]第192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预算级次问题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字第228号]第十五条关于'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铁道部等隶属中央的执法机关的罚没收人,50%上交中央财政,50%上交地方财政。”
出处 《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 2002年第4期121-12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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