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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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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指挥部),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出处 《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 2002年第7期9-22,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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