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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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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的精神,现将《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建立新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账户体系。
出处 《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 2002年第9期71-78,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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