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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公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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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出处 《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 2003年第6期104-10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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