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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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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可以抵扣的应退税款为2001年5月1日后征收并已经确认应退的下列各项税金。
出处 《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 2003年第7期55-66,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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