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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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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的意见.
出处 《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 2003年第8期47-51,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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