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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价格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价格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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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计价检[2003]32号 2003年1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加强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吊销价格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过程中的协调配合,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价格主管部门 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价格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的规 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出处 《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 2003年第8期55-5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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