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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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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教育部、中央编办、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全国妇联《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出处 《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 2003年第9期92-101,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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