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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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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自《价格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价格法》、《定价目录》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范围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定价行为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
出处 《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 2003年第9期104-107,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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