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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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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精神,切实简化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事项,改进服务,提高工作效率,现就取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的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边境易货项下支付定金或贸易从属费的审批。
出处 《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 2003年第12期78-8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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